市民杨先生的烦心事—— 买房未过户 联系不上卖方惹麻烦
律师观点: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建议杨先生和卖方及中介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尽快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权
◆事情经过
看上一套二手房
协商一致推迟过户
2019年年底,杨先生在市区一小区看中了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精装房,该房房主刘先生是2018年11月份买的房,属按揭贷款,还贷期10年。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杨先生和刘先生约定:房屋价格为88万元,杨先生向刘先生首付34万元,2020年12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之所以不马上办理过户,是因为房子满两年后过户,刘先生不用缴增值税。另外办理过户手续,刘先生需要拿出一笔钱还银行贷款,而他暂时拿不出钱还贷,到2020年年底资金就宽裕了,正好也过了两年,一举两得。杨先生觉得刘先生的理由合情合理,就答应了。
据杨先生说,当初看中这套房子,一方面是小区环境好,物业管理等方面也很规范,房间整体设计布局也很合理,而且是装修好的,和新房差不多。刘先生在外地的生意做大了,一家人计划常住外地,所以想把运城这套房子出手,之所以价格优惠,是想尽快拿上钱。
杨先生是一个谨慎的人,在看中这套房子后,他经过多方打听了解,确定此房没有一房多卖和其他纠纷。再经过对比,他感觉房价的确比同类型房子便宜。
为了稳妥起见,杨先生托熟人找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提供服务,杨先生和刘先生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履行各自义务。
中途出麻达
卖方躲债联系不上
但就在前两天,杨先生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问他是不是购买了刘先生一套房子,对方称刘先生在外面欠了钱。陌生人提醒杨先生留个心眼,因为刘先生已到外地躲债去了。
听到这个消息,杨先生一下子慌了,他赶紧带上有关资料,来到银行查询,发现近两个月刘先生的确没有还贷。他打刘先生的电话一直没人接听。经多方打听,杨先生找到刘先生的母亲,刘先生的母亲说儿子在外地,她也联系不上,没有办法。
杨先生找到房产中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说,公司签合同,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也要尊重房产交易双方的意愿,补充协议是杨先生和刘先生共同约定的,公司没有过错。
无奈之下,杨先生拨打晚报热线寻求帮助。
◆律师观点
卖方存在违约
杨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就杨先生遇到的问题,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杰说,《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杨先生与刘先生约定推迟房产过户,而刘先生在推迟的时段里未按约偿还房屋贷款,现该房屋仍登记在刘先生名下,还办理了抵押登记,若刘先生确无能力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对其提起诉讼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且银行对于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对于杨先生而言,不仅面临房屋无法交付的风险,更面临刘先生无力退还购房款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该房产交易合同中杨先生与刘先生对转让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登记等内容的自愿约定,因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合同。
对于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按约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但经杨先生了解,刘先生近两个月并未偿还房屋贷款,显然刘先生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杨先生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若合同约定刘先生对此应向杨先生支付违约金的,杨先生亦可主张违约赔偿。另外,若刘先生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杨先生也可要求解除该合同。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包括将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就杨先生反映的事实中,若中介公司存在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杨先生的利益的,杨先生可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佣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几个方面,若杨先生与刘先生或中介公司协商不成,建议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大额支出要先考虑风险
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
王军杰律师在此提醒市民,在遇到购房等需要大额支出时,首先要考虑风险,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在购房时遇到所购房屋被抵押时,尽量不要选择交易。
如果确实需要,建议尽量缩短交易时间,及时结清过户,并要对交易对方的信息尽可能了解,或让其出具征信报告,查询其有无涉诉案件,有无大额银行贷款等信息,从而将交易风险尽可能降低;另外应签订书面合同,对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明确详尽的约定。
最后提醒市民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且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记者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