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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长效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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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合力推动下,经过“全覆盖、无死角、零容忍”的持续高压查处和问责,取缔“地条钢”企业700多家。涉及产能1.4亿吨,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提升了产品质量,为先进产能、优势企业腾出了市场空间、资源空间。但随着钢铁市场的逐步回暖,面对巨大的利润空间,个别不法企业心存侥幸,复产和新建“地条钢”大有卷土重来的倾向。因此,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多次表态:坚移去过剩产能,防止死灰复燃,组织专项抽査组进行现场验收和督导,并致力于构建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

一、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早在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淘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明确淘汰生产地条钢的工频炉,之后又陆续发布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均剑指“地条钢”,涉及其工艺、设备和产品等各个环节,相关目标和措施中也均明确了其不变的归宿——“淘汰”。特别是2017年2月13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五个协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进一步明确了感应炉使用范围,同时《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明确规定:“地条钢”界定的标准,参照钢协[2017]23号执行。即中频和工频感应炉只能用于铸造、特殊合金、镍铁铬铁熔化等用途,其余不论其规模大小、生产装置新旧程度、是否配置钢水精炼手段和连铸、轧钢装备、是否配置除尘设备等环保设施等,都属于 “地条钢”范围,都要依法取缔,彻底拆除冶炼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装备和设施。有关“地条钢”的产业政策见表1。

二、“地条钢”大规模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内在因素

与合法合规钢铁企业相比,感应炉“地条钢”具有投资小、建设周期短、原料适用性强等显著特点,大多选择避峰生产,在销售环节多为贴牌、冒牌,并且很少开发票,综合成本优势十分明显,不管钢铁行业形势好与差,都能有较高的利润回报,一般半年左右就可以收回所有建设投资。这是“地条钢”得以大规模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外在因素

1.企业报批过程中造假

2016年和2017年被取缔的“地条钢”企业,不少都有地方攻府的立项批复,包括备案、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等。这些企业披着合法外衣,也是刚开始取缔“地条钢”比较艰难的原因所在。造假分为两种,一是混淆概念。上报和批复的建设内容为电炉,而实际建设为中频或工频感应炉,主要能源介质都是电,就对外宣称是电炉。二是混淆生产流程。报批建均为电炉,但却同时建设了感应炉,在实际生产中,电炉仅仅是幌子,用于取得相关批复和许可证,生产均由感应炉完成。

2.“地条钢”极具隐蔵性

大部分“地条钢”企业规模在20万吨以下,占地面积较小,容易隐蔽在农村或者市郊,职工较少且多以同村村民为主,不少标榜成废品回收站、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或者建筑材料厂等,省市县等行业主管部门很难发现并给予监管。同时,即使被查处关停,这些企业也会和地方监管部门打“游击战”,在别的地方另立炉灶,继续生产。

另外,有关感应炉“地条钢”的界定标准,也在不断演变和成熟,从是否具有精炼设施,到是否生产建筑用钢进行了比较持久的讨论,这个过程给了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侥幸心里,个别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也没有认识到位,认为配套建设LF精炼炉、不生产建筑用钢就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三、构建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和标准。“地条钢”产品差、质量不稳定,厂房和设备简陋,职工专业技能水平不高,存在极大的生产安全和使用安全隐患,而且“地条钢”企业经营不规范,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与提升供给体系质量、走高质量发展路线背道而驰,不具有可持续性。对于“地条钢”的界定,国家要求参照钢协〔2017〕23号执行,但作为去产能的主体,各地政府有不同的规定,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为了巩固去产能取得的既有成果,必须完善和统一执法标准,全国“一盘棋”“一条尺子”量到底。同时,政策宣贯必须到位,责任传导必须到位,特别是对乡镇一级的政府,必须把国家对“地条钢”政策要求宣讲透彻。

二是加强培训指导,规范专家意见。“地条钢”的鉴别具有一定专业性,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服务、监管企业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容易让不法企业钻空子或伤害到合法合规的企业,这就需要行业专家给予指导。但由于企业主观目的性很强,在邀请专家和采纳专家意见过程中,经常会刻意回避不利意见而选择有利意见,并将有利的结论呈报给地方政府,从而给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大打折扣。部分专家由于对产业政策和工艺技术认识不到位,同时缺少审核与把关,也可能会做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应规范“地条钢”鉴别工作,一方面应聘请专业权威机构(比如参与文件起草单位),另一方面应尽可能避免专家个人意见,改为鉴定机构意见,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鉴定的客观性。

三是继续加强问责。“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十三五”期间去产能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并取得实质成效,关键在于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和严厉问责。打击“地条钢”必须坚持既有高压政策,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严厉问责相关责任人,通过反面典型,形成“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任何侥幸行为。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规范项目立项备案的评审环节基础上,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之后的现场复核以及定期抽查,以杜绝“批建”不符现象。另外,根据“地条钢”避峰生产的特点,还应加强对这类企业用电量的监控,特别是昼夜用电量差别较大的,应予重点监管。

五是进一步完善举报机制。根据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各地均已设置了“地条钢”举报电话,这是发现和做实“地条钢”企业的关键一招。应进一步完善“地条钢”举报、保护和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对举报线索的落实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使得“地条钢”企业无处遁形。

  • [编辑:郭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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