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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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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免收公证服务费用……8月4日,记者从山西省司法厅获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规定要求,山西省将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据悉,根据《价格法》《公证法》等有关规定,此次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主要涵盖七条内容。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按照服务成本,并考虑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委托鉴定费、检验检测费、翻译费、异地差旅费及人工费等费用的支付规定,以及不予受理公证、终止公证、公证书撤销等公证费收取办法,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8月起执行,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同时废止。(辛戈 张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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