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的相关消息显示,山西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实施方案》正式出台。这被认为是山西首个关于民营银行设立的规范性文件,为山西引进民营银行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激活山西省民间投资,建立、完善多层次金融体系,丰富金融业态,调动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
早在2013年11月,山西设立民营银行已消息不断,2015年6月8日,山西省政府正式将启动民营银行试点纳入促进山西金融振兴2015年行动计划。2016年,山西省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提出山西将推动设立民营银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2017年,原山西银监局发布《关于推进设立民营银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在2019年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再度提及推进设立民营银行,并将这一目标列为全省金融改革任务。本次《实施方案》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
据山西晚报记者了解,此次《方案》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按照国家金融法规,明确了设立标准、条件和流程,围绕推动支持服务民营银行设立,提出了操作性强的具体工作措施。从设立标准来看,要求民营银行采取共同发起设立方式,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部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并按期足额缴纳入股资金;银行名称应有地域性前缀,如注册地为省会城市,可以省名为前缀,其余应以市名为前缀,银行标志等对外宣传载体上名称应与银行名称保持一致,同时,民营银行注册资本最低为20亿元;发起人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发起人的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真实合法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业务范围来看,民营银行应具有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经营特色,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立初期业务范围应限于传统的存、贷、汇等基本业务。另外,要求民营银行应坚持“一行一店”,在总行所在城市仅可设1家(在行式)营业部,不跨区域。
按照《方案》规定,民营银行发起人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的纯中资民营企业;同时,要求发起人应立足长远发展和稳健经营;发起人应全部为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各层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均为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或中国境内公民;实控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作为民营银行的发起人;优先选择国家鼓励和扶持行业的企业成为民营银行发起人,避免限制性行业的企业成为民营银行发起人。发起人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加计本次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同一发起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加计本次入股后,应符合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要求,即作为主要股东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制权只可保留1家。此外,发起股东应承诺接受监管部门延伸监管,若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时,限期转让民营银行股份。
此外,在设立流程方面,《方案》明确,要经过尽职调查、论证、会商、筹建、开业等五个阶段,并提出成立民营银行推进工作小组、建立跟踪监测协调机制、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等三项政策保障措施。记者通过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和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民营银行发起人的培育和推荐等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动。(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