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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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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出台《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责任体系,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督办验收机制,即:煤矿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由煤矿企业自行挂牌督办并验收销号;各级煤矿安监部门排查出的以及已经查实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分级属地监管职责,按照“谁监管,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

《通知》强调,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整改销号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督办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恢复生产。此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销号工作的信息管理。(张毅 郎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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