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历史文化的物质遗存,是历史的重要载体和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运城市地处黄河中游,文物遗存丰厚,文化特色鲜明,全市现存各类不可移动文物6000多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961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近3000处。
市政协委员王艳玲认为,文物保护需要有坚强的制度和法纪支撑,地方立法是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保障。自2015年运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和政府规章制定权以来,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了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但绝大多数集中在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文物保护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王艳玲建议: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文物所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强化文物保护法治理念,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法治队伍建设和文物立法保护工作财政支撑力度。要履行部门管理职责。文物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调查研究,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起草符合当地实际、地方特色、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草案,将文物保护纳入立法规划。要加大立法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用地方立法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有效营造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文物保护法律环境。(孙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