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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执法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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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净化运城市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自2024年7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消防产品质量违法案例。

案例一

2024年7月23日,临猗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宴会厅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小于400mm)。7月29日,临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29日,稷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已达报废年限未更换)。9月10日,稷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解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6日,夏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服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9月10日,夏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9月20日,芮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筒体无钢印、指针不在绿色区域)。9月24日,芮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0月15日,垣曲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住宅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有衬里消防水带不符合市场准入规定)。10月22日,垣曲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10月16日,万荣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工作时间小于规定时间)。10月22日,万荣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10月22日,绛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农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已达报废年限未更换)。10月29日,绛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10月24日,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住宅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钢质防火门门框填充不符合标准)。11月27日,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10月28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筒体无钢印、指针不在绿色区域)。10月31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年10月31日,闻喜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网袋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已达报废年限未更换)。11月5日,闻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处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4年11月8日,新绛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袜子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加工车间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小于400mm)。11月13日,新绛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2024年11月13日,河津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筒体无钢印)。11月19日,河津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翁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2024年11月18日,永济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托管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筒体无钢印)。11月20日,永济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某某处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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