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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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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运城讯 近日,稷山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对被执行人房屋依法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并顺利腾房,得到申请执行人和房屋买受人的万分感谢。

刘某2013年至2014年向贾某借款共70万元,约定利息1万元。借款到期后,贾某多次催要,刘某因生意失败无力还款,甚至玩起“失踪”。贾某联系不上刘某,遂向稷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71万元。经稷山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初,因刘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付还款义务,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段焕东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某始终行老赖行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段焕东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某除自住房屋外,还有另外一套房屋,遂第一时间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评估,并依法在淘宝官网上进行司法拍卖。

房屋拍卖成功,并不是案件执行终结,还有最后一步就是把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因疫情期间,不便和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执行干警段焕东多次给被执行人打电话,耐心细致的给被执行人刘某释法明理,劝其尽快主动腾房,如果不能在期限内腾出,法院将采用强制手段,而且还要承担相应费用,再就是对拒不腾房的行为进行处罚,最终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将房屋腾出。申请执行人贾某也非常大度,明确表示放弃部分执行款,此案执行完毕。

线上评估、拍卖,线下电话沟通、协商,稷山法院致力于多方法,多维度采取执行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三方共赢,双方当事人满意,买受人满意,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大多数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缺乏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意识,更有甚者连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都是错误的,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如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财产线索,将承担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报告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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