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运城讯 2020年5月14日,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中午11时左右,李某某在城区一朋友家中吃饭喝酒一直持续到13时许,才驾驶自己的无牌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稷山汾河桥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1.94mg/100ml,存在饮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进一步检查中,民警发现李某某曾于2017年6月2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7月13日,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于行政处罚,此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特别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检查中,发现驾驶人李某某还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且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存在无牌违法行为。民警向其宣讲无牌无证、饮酒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告诉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对其再次酒驾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行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给予合并执行15日拘留,罚款2500元的处罚。(李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