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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法院:“偷油贼”抗拒抓捕 盗窃转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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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运城频道讯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朋分别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杜某朋伙同撖某慧(在逃),2018年10月19日凌晨在稷山县西社镇某工厂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车柴油700升,价值5047元;10月20日凌晨,在河津市某加油站路口盗窃被害人赵某的半挂车柴油350升,价值2523元;10月23日凌晨,在河津市盗窃路边停放大货车油箱内柴油后,驾车返回侯马市途经108国道稷山段时,被正在巡逻的稷山县公安机关民警发现,民警随即驾车紧随其后,一直紧追到侯马市轻工城附近将其车辆拦截住,立即下车实施抓捕。两名民警拉开杜某朋的车门准备控制杜某朋时,杜某朋与撖某慧为抗拒抓捕,突然快速倒车,将两名民警拖拽倒地,造成两名民警不同程度的受伤,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杜某朋与撖某慧弃车逃跑,公安机关随即将杜某朋制服抓获,并在被告人杜某朋驾驶的车内共查获盗窃的柴油1.01吨,价值86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朋实施盗窃犯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社会上盗窃大车油箱内柴油案件频发,给群众造成严重损害,且在被发现后抗拒抓捕,给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稷山法院正告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及时停止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归还赃物,切忌小错酿成大错,改变人生轨迹。

【普法小贴士】

问:被告人偷油,为啥法院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晓娟)

  • [编辑:王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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