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运城频道讯 2019年5月29日,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卫某龙(男,55岁,万安镇柏壁村人),被处以2200元罚款。
当天,该大队古交中队民警在108国道南苏村路段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拦截一辆无号牌“奇瑞”牌小型轿车。在驾驶人未能出示驾驶证的情况下,民警即将其带至办案区,经全国公安信息网查询,驾驶人卫某龙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给予卫某龙作出以上处罚。(焦芮岩)